區議會架構
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(第547章)第71(1)條及第71(5)條,為執行區議會職能的目的,區議會主席須委出委員會,區議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任何委員會。
請按此處瀏覽南區區議會架構圖。
南區區議會轄下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包括:
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(第547章)第71(1)條及第71(5)條,為執行區議會職能的目的,區議會主席須委出委員會,區議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任何委員會。
請按此處瀏覽南區區議會架構圖。
南區區議會轄下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包括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