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(第547章)第71(1)條及第71(5)條,為執行區議會職能的目的,區議會主席須委出委員會,區議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任何委員會。
離島區議會轄下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包括:
離島區議會
地區設施及工程委員會
食物環境衞生委員會
社區參與及文化康樂委員會
交通運輸委員會
地區基建及發展規劃委員會